一 宗旨
第一条 为实施《武汉大学WTO实验班学分制培养方案》,规范教学与学生管理,达到方案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武汉大学有关教学与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武汉大学WTO实验班(以下简称“项目”)鼓励武汉大学在校本科学生、其他在汉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以提高其国际就业竞争力为目的,攻读WTO法学学士学位、WTO管理学学士学位或WTO经济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项目将不断提高学生的国际就业竞争力作为教育管理的最高价值目标。
二 选拔
第四条 以获取双学位为目标,限以下类别学生申请:
(一) 武汉大学一年级学生;
(二) 武汉地区十八所普通高校本科一年级学生;
本双学位申请学校范围:
01武汉大学
02华中科技大学
03中国地质大学
04华中师范大学
05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06华中农业大学
07武汉理工大学
08湖北大学
09武汉工程大学
10中南民族大学
11湖北工业大学
12武汉科技学院
13武汉科技大学
14武汉工业大学
15武汉音乐学院
16江汉大学
17武汉大学东湖分校
18 武汉体育学院
除上款规定的申请对象外,武汉地区其他高校在校学生可以培训提高为目的,以获取辅修证为目标,申请选修本项目相关课程。
第五条 进入本班学习,须按《武汉大学WTO实验班学生选拔办法》,经过入学考试进行选拔。
第六条 根据学生兴趣,按照WTO-法学和WTO-商学,WTO—管理学分别编班。其中,每班人数最低不低于40人,最高不超过120人。
三 培养
第七条 项目实行两年半学分制教学,其中基础课程和专业必修课程学分为51学分,在6学期内完成,,学士学位论文6学分。
第八条 学生须完成全方案51个学分的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为学习合格。
武汉大学学生选修WTO双学位实验班,所有课程通过并撰写经济学学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第一专业为英语专业的需要过专业八级)即可在获得第一学位的同时申请第二学位。其原专业的基础课程、必修课程和指定选修课程与本项目课程重复者,须选择项目指定选修课程,直至修满51学分。
外校学生选修WTO双学位实验班,如原专业课程如与本项目课程重复者,可申请不多于2门的免听不免考,该门课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计,不计平时成绩。
第九条 根据培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唯才是用、质量优先的原则,按照WTO学院在编教师、全聘教师、讲座教授和讲课教师的四种体制聘用优秀教师担任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条 按照项目管理模式配置优秀项目管理团队。实现项目教学研究、教学评估、日常教务管理、师生服务和后勤行政服务的一体化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学生、项目主管、项目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三项类别,评估课程教学和学习效果。
第十二条 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级,评估教学质量和考核教学、教务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并与个人业绩和薪酬挂钩。
第十三条 按照理论课程、实务课程和外语课程,分别确定评估标准,全面、客观和科学评价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项目课程考试按照《武汉大学WTO实验班考试管理条件》办理。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武汉大学WTO学院优等生》及奖学金,《武汉大学WTO学院优秀学生名录》等激励制度,激发学生全面发展,争当栋梁之才。
四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倡导并实行人性化管理,尊重学生的个性、兴趣和隐私,鼓励学生在主动、勤奋学习的同时,参与有助于增强本人国际交流能力的活动。
第十七条 项目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教学副院长、项目主管,各司其职,分层管理。各自职能如下: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WTO学院院领导和外聘一名具有实践经验的长期专家共同组成。负责项目办学方向、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师、管理岗位的考核工作。
教学副院长:代表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学生选拔、日常教学、师资配置、质量评估和教学与管理工作考核等工作。
项目主管:承担项目招生咨询、日常教学、学生管理服务、教务、考务、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申请、教学档案建设、行政后勤协调等工作。项目主管工作的方式为提议召开定期或不定期的项目教学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班级配置班主任。班主任在项目主管的领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 项目招生、宣传;
(二) 日常教务管理(教师教学任务通知、教学纪律、日常教务管理与服务、学风管理等);
(三) 教学与学习效果跟踪与评估;
(四) 编制学生电子档案;
(五) 项目主管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指导建立项目学生分会、班委和学习小组等学生组织,实行自主管理。各自职责如下:
项目学生分会:按年级建立,设年级主席1名,学习部长1名,行政部长1名。学生分会负责与本院学生会的协调、与项目主管的日常工作沟通等。
班委:按班级建立,设班长1名,学习委员1名。班委负责本班教学与学习协调,与班主任、教师的日常沟通,教学与管理评估等工作。
学习小组:根据班级人数,为有效组织教学,特别是实务课程的教学确定。负责通知和组织本小组的学习,与教师、班主任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十条 本院吸纳学生担任“武汉大学WTO学院教学质量评估委员会”成员,每届选拔二名学生参加本院的院务会议,在研讨与本项目有关的教学质量评估中享有相同表决权。
五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经考试合格进入本项目学习的学生,均实行按学年缴费上学。缴费标准按照武汉大学有关学费收费标准执行。
武汉大学学生按每学分150元收费,分2年缴清。第一年为4300元,第二年为4250元。
校外学生按每学分300元收费,分2年缴清。第一年为8550元,第二年为8550元。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所缴纳的学费不能退还本人:
(一)中途退学;
(二)未修满全部学分;
(三)在校生因个人原因被学生所在学校退学;
(四)已经缴完全程学费而只要求辅修的;
(五)开学超过7日的。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未缴纳的学费可以免除:
(一) 学习期限未超过一年而中途退学;
(二) 学习期限未超过一年且不需要本院出具辅修证书的。
第二十三条 已经缴纳学费,确因客观不能继续学习并在开课后7日内退学的,其所缴纳的学费最高可以全额退还。超过7日,无论任何原因,学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 如有非本项目学生想选修部分必修和选修课程须按课程缴选修费,标准按照学校规定确定。(校内150元/学分,校外300元/学分)
六 学位论文和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由WTO学院组织学位答辩小组完成,学位答辩按照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修满WTO法学班规定的51课程学分,可以申请法学学士学位论文答辩;修满WTO商学班规定的51课程学分,可以申请经济学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合格者分别授予武汉大学法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论文须在第5学期完成,最迟在第6学期第2个月内完成答辩。
学士学位不得相对于主修学位重复授予。
第二十六条 完成项目规定课程的学习,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以授予《武汉大学WTO试验班培养方案》规定的法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相应的结业证:
(一) 修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课程51学分;
(二) 完成项目规定的学士学位论文,并答辩合格;
(三) 英语达到武大教务部关于申请双学士学位的标准;
(四) 取得中国第一学士学位。
(五) 第一学位与第二学位必须在同年取得。
第二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6学期)获得本学位的,学生须在所在学校延长学制,直至获得本学位。
因各种原因未能修满25学分的,不授予任何学位和结业证,但可出具成绩学习证明;超过25学分以上的,可以授予辅修证书。
第二十八条 完成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合格的,应在获得第一学位时向WTO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武汉大学WTO实验班学士学位申请表》,由学院统一向校教务部申请、审核和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前,对部分学生因就业需要提供证明的,在已经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情况下,可由学院先行颁发加盖武汉大学公章的《结业证书》,并开具学士学位正在办理的证明。
第三十条 所有学生原则上须在规定的(6学期)学制内获得学士学位,如果因故不能在规定学制期限内获得学位,则必须在学籍所在学校申请延长学制一年,并该年内获得学位,逾期申请学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享受武汉大学WTO学院院友和武汉大学校友待遇。
七 附件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于2003年4月30日颁布,于2005年12月6日修订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与学校有关规定相冲突者,按学校规定执行,并随之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本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