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学院国际项目考试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2日实施)

第一条 为执行武汉大学和法国ROUEN ESC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使项目学生达到《WTOSS-ROUEN ESC项目培养方案》确定的国际管理人才培养目标,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培养优秀人才,最终实现本院确立的不断提高学生的国际就业率之教育价值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武汉大学及本院培养国际管理人才重要教育项目,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考试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考试监督制度,重大考务由院务会议决策等制度。项目主管负责日常考务和考试保密工作(其他任何人在开题前均不得接触试卷和试题),其他项目官员负责成绩登记、转送、试卷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考试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所有课程在教学任务结束后均须进行考试。

第四条 考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自主命题和决定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可以开卷,也可以闭卷。笔试的,须由项目主管将试卷报送教学副院长签字;面试或论文考试,须将考试组织方式报教学副院长签字。

第五条 考试必须进行监考,监考人员资格由分管副院长审定;监考人数配置如下:
(一)        50人以下考室,监考员2人;
(二)        50人以上考室,监考员4人;
(三)        每次考试由院或(请示)校教务部派考试巡视员1名。

第六条 考试时间管理:
(一) 课程教学结束前2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试题制成A、B两卷,以及考试方式通知院项目主管官员;
(二) 项目主管收到试题后,应将其送教学副院长审查签字。未经签字的试题不能组织考试。
(三) 课程结束后1-3周内组织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应避免与学校每学期正常的考试时间发生冲突,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考试的,须报请项目主管批准,另定考试时间;
(四) 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卷和判分,并将结束以规定格式报送本院教学官员。
(五) 教学官员收到成绩单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登录完毕,经项目主管审核后,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教务管理部门和存档。

第七条 考试保密规定:
(一) 试题、题型、内容等考试保密事项,任何人不得擅自散布和泄露;
(二) 只有教学副院长、项目主管、教学行政官员专人接触试题,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就上款考试保密事项过问;
(三) 项目主管收到试题后,应在保密地点和场所进行存放、复制和密封;
(四) 试卷必须以密封状态进入考场,并在2名以上监考员同时在场的情形下在规定的开考时间内打开;
(五) 考试结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试卷收集、密封和送交任课教师;
(六) 任课教师在改卷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接触学生。

第八条 考务管理:
(一) 各课考试日期应至少于课程结束前1周通知学生,教学官员务必使每一个学生均收到通知;
(二) 课程教师作为监考人员之一,监考人员与巡视员必须于考试前15分钟到场;
(三) 每门课程开考前15分钟内,所有参加考试的学生在《武汉大学WTO学院考场评估表》上签名,以预防缺考、代考等现象发生;
(四) 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监考人员应检查和核实考生身份;
(五) 开考后至考试结束期间,非考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六) 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作与考试无关事项,监考人员应对考试期间的所有与考试无关事项应予认真监管,不得疏漏,发生违反考试规定的情况时,应将有关情况向校教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九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按校有关教学与考试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与校有关规章相冲突者,按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补考
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一次补考;补考须在离上次考试日期20天后进行;补考试卷内容与原卷不能相同。

第十一条 评卷
课程考核分以学期为单位计分和计算学分,课程考核分根据具体课程特点,由平时分和期末考试分综合判分。
课程评分标准为:不合格/0-9分,10-20分/合格。
考试作弊、无故旷考,课程记载为0分。

第十二条 重修
补考仍不合格者,该门课程记为0分,必须重修。重修可参加下届重修,也可自学。

第十三条 以下资料须做档案处理
(一) 试卷或其他考试组织方式,按年级分班存档;该档案在该年级全部课程结束后2周内编制完成。
(二) 答卷(包括补考答卷),按课程编制存档。该档案按照试卷、成绩登记表、答卷依次整档,在课程补考以后1周内完成。

第十四条 本条例对入学考试和各科考试均有效。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武汉大学WTO学院院务会议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