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联合项目的良好执行,根据武汉大学与合作院校的实际情况,维护WTO学院国际教育中心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根据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其中:两次通报批评自动转为一次警告;两次警告自动转为一次严重警告;两次严重警告自动转为一次记过;两次记过自动转为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过程中,只要有一次通报批评或以上的处分,则自动转为勒令退学。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理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 被判处刑罚或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而司法机关依法免予追究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3.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5.在校内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不满4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案值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多次作案的(一年内两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400元以上(含400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毁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挪用或损坏消防设备,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损坏公、私财务,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无论损坏价值多少,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人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策划、怂勇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持械打人或邀约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相关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予以下处分。
1.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上处分。
7.对其他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上处分。
8.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9.夜不归宿者,每发现一次,即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九条 对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应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对酗酒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酒后滋事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7.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收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0.破坏他人婚姻、家庭关系者,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3.私藏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刺刀等)拒不交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4.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结婚者,应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生病或有特殊事处理必须请假,如生病可先报班长后直接去医院看病,后凭医院病历到班主任处销假;事假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并经班主任批准;未经批准或手续不符的则作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累计15日以内者,给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擅自离校15日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拒不退学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教学与考核纪律:
1.学生不得无故迟到和旷课:在上课时间开始后5分钟内到课者计迟到1次,超过5分钟则算旷课一节;每学期累计无故迟到2次计旷课一节。每门课程无故旷课达到9节,该门课程计为零分。学生必须重修该课程。
2.一年级学生有以下情况,不得进入第二学年:
(1)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2节;
(2)一年经两次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达到3门;
(3)严重违反院规被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
3.二年级学生有以下情况,不得进入第三学年:
(1)学生每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2节;
(2)一年经两次考核不及格课程的门数达到3门;
(3)严重违反院规被处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
(4)TEF成绩低于400分;
(5)未能通过合作大学举行的评估面试。
4.其他教学与考核纪律遵照《项目培养方案》和《项目考试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外出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借阅的图书必须爱惜并按时归还,在归还时一经发现有缺页、残页现象,给予通报批评之处分;如发现有偷窃图书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禁止在教学楼、宿舍楼、图书室以及集体活动场所吸烟,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形象,以下现象为在校期间所禁止:
1.男、女生纹身;
2.男生留长发;
3.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出入教室、图书室、会议室、以及参加各类会议等集体活动场合,以下现象为禁止:
1.开通手机;
2.女生穿吊带衣服、拖鞋;
3.男生穿背心、拖鞋。
违反本条有关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予以改正;经劝戒拒不改正者,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武汉大学与鲁昂高商联合项目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使用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网络者,按《武汉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者: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2.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或累教不改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期间曾受处分,又再次违纪应处分者;
(4)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者;
(5)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应处分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9)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3.在本校期间曾两次违纪受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3个月至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受违纪处分的学生,自动失去评选各种先进及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如能积极改变自己,表现优异,经学生总监上报项目管理委员会讨论是否撤销其原处分,如撤销,则自动恢复原有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项目办公室主任查证、讨论决定并行文,报学生工作总监审核批准。
2.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由项目办公室主任查证、讨论,并由学生工作总监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后10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4.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查证材料均应建档,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公布,并由学院通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要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当事人申诉。当事人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堤出,有关接受学生申诉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八条 凡本条例述及的违纪情况,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武汉大学WTO学院负责解释,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